关于资产管理产品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

  2018-01-03 本文章654阅读


尊敬的投资者:
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明确金融、房地产开发、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6】140号)、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》(财税【2017】56号)等规定,自2018年1月1日起,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,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3%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


现本公司就所管理的资管产品增值税事项作出如下提示性公告:


2018年1月1日起,本公司将依据国家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对旗下管理的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,按照3%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,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八条,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,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,相关税费从资管产品的资产中支付。由此,可能导致相关基金的实际收益有所降低,敬请投资者知悉。


我司承诺将基于客观、准确的原则,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核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、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或减免,本公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税收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。


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深圳市君茂投资有限公司

2018年 1 月3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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